危险品物流运输--广州至湛江-世昌物流医疗危废危险品运输车6类8类9类
对危险废物运输的要求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性、腐蚀性或性等的一种或多种液体或固体废物,由于危险废物的自身所具有的危险特性,在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是对于风险的控制管理。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所带来的风险引起高度重视,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完备危废运输的管理。
一、危险废物运输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道路运输应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核定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
4、《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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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是出于何种考虑?如何操作实施?
答: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名录》中提出后,对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危险废物种类繁多,利用方式多样,难以逐一作出规定,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实行更灵活的利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因此,《名录》特别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我部2019年印发实施《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后,山东、江苏等地已经探索开展了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相关工作,效果良好。
下一步,在“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过程中,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七、新《名录》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衔接工作?
答:本次《名录》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做好《名录》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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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购销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是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机关禁毒部门应当设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门机构,县级人民机关应当设专门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或者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购销管理
第三条 购买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条 个人不得购买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第五条 申请购买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或者个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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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医疗危废危险品运输车6类8类9类的世昌运输于2024/4/16 3:37:52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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